亲子鉴定非法“采血点”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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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公安、卫生部门经办人

应当拒绝采信外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

非法“采血点”《亲子鉴定意见书》

         

        江西省司法厅从未批准过任何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在全省各地设立亲子鉴定“采血点、服务点、接案点”分支机构,目前在全省各地设立的“采血点”全部属于非法行为。所以,外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非法“采血点”《亲子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拒绝采信。如果使用了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亲子鉴定意见书》(业内人士称之为“定时炸弹”)来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户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今后一旦被人举报认定为非法登记时,造成孩子不能出国、移民、上学、财产继承及处理财产或经济纠纷等,司法鉴定机构和公安、卫生部门经办人都将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非法“采血点”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特征一:舍近取远,“鉴定黄牛”在本地采血后邮寄到外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外地司法鉴定机构利用当事人不了解亲子鉴定有关规定和贪图方便的心理,违规在各地设立非法“采血点”,通过设点“鉴定黄牛”采血后邮寄到外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国家司法部司办通[2016]40号文件硬性规定:当事人(父母和孩子)本人必须要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采血,严禁在当地设立的非法“采血点”采血后,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委托外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特征二:害怕查处,“鉴定黄牛”不敢公开采血地点和悬挂外地司法鉴定机构牌子。非法“采血点”不敢公开采血地点,不敢悬挂鉴定机构牌子,害怕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所以,外地司法鉴定机构利用“鉴定黄牛”到各公安派出所和卫生部门经办人承揽业务,在无净化场所的条件下,临时雇佣社会人员进行采血,被鉴定人的血样极易受到污染。另外,有的“鉴定黄牛”为了牟利,采取“狸猫换太子”的办法,将拐卖儿童血样造假成为买主的亲生孩子血样邮寄到外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达到办理户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目的。

       特征三:违规操作,外地机构、“鉴定黄牛”和经办人三方形成一条“产供销”亲子鉴定业务链。三方约定:由外地司法鉴定机构生产非法“产品”(《亲子鉴定意见书》下同)→“鉴定黄牛”供应非法“产品”→公安和卫生部门经办人采信和使用非法“产品”,三方共同的特征就是不按亲子鉴定规定办事,同时进行违规操作。所以,上述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部司办通[2016]40号文件规定。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鉴定黄牛”和违规采信和使用外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非法“采血点”《亲子鉴定意见书》办理户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时,请向各级监察委员会和司法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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