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时,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原件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情况。委托人为代理人的,还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按要求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如果委托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委托人应当给予补充,如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鉴定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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