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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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