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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人如何应对辩护人的质询
 

 
——薛律师在公安部五局全国法医技术提高班的演讲
 
 
    法医鉴定人大都是医学院医疗专业或法医学专业毕业的,几年的医学院学习主要是研究医学知识和法医鉴定技术,通常对法律研究不多,而一旦作为法医学鉴定人时,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却具有了法律属性,该报告是侦查和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该证据将指引侦查的方向,该证据经质证后将作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重要证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为言词证据而非书证,因此鉴定人将面临法庭质证,为此笔者认为鉴定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和鉴定技术,同时还应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言善辩的口才,这样才能称得上合格的鉴定人。
    一、    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法律属性。
    (一)关于鉴定结论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42条明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鉴定结论是七种证据之一,相关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19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向法院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符合下列情节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所依据材料不全面、不客观,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的;鉴定结论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发生刑诉法第28条、29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真实性的情况。”
    (二)法医学鉴定结论在证据学上的属性。
    对刑事证据如何分类,国外存在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法。我国理论界依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表现形式不同、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证明作用不同以及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通常将刑事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 法医学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而非书证。
    法医学鉴定人将其检验的经过、检验的记录、分析说明及检验结论编写成书面文件,这被称为法医学鉴定结论。在证据学理论分类中,鉴定结论虽然以书面形式出现在案卷中,但其本质上还是鉴定人将自己的专门知识用于分析研究案件中有关专门性问题的结果。这有别于勘验、检查笔录和证人证言,它不仅仅是一种客观记载或自己耳闻目睹的陈述,而且还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事实作出的判断,因此它是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本质上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述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因此它属于言词证据。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法律要求证人证言只能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客观反映出来,不允许证人分析说明。正因为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所以法律规定要求鉴定人要出庭接受质证,诉讼双方都可对鉴定人的资格、检验情况、分析说明和结论进行发问。
    2、鉴定结论一般属于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例如犯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如被人杀害致死的尸体,现场正在滴血的刀子。这两个物证只能证明发生了杀人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
    在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前者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大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后者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例如,经鉴定“被害人”是正常死亡的鉴定结论,证明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在现场的证据,都是否定性直接证据。
    二、法医鉴定报告将会面临质询的情形。
    作为辩护人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法医学鉴定报告,并向鉴定人当庭发问:
    (一)鉴定报告有无错别字,记录是否有误。
    男的写成女的,年龄错误,时间打错等。抄写错误,如某亲子鉴定案。
    (二)鉴定人有无鉴定资格。
    我知道我们公安老大哥的法医都未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未领取鉴定人资格证书,因此按相关法规就没有签字权,但实际上是水平最高,最有鉴定权的。有时辩护人会提出这样的异议。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有无资格可通过网络查询,看有无年检,有无资格,资格范围。
    (三)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全面和客观。
    鉴定报告中病历摘抄不完全和检验不完整是经常发生的,如张旭华故意伤害案,受害人因被刀砍伤,大量出血后血压很低,公安法医鉴定为重伤,一审律师从防卫过当上辩护未遂,一审判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发现被告人是夺下砍刀后再砍受害人的,虽然受害人是先拿刀来砍的,但不构成防卫过当。再看病历和鉴定报告,发现受害人是在被注射两倍氯胺酮镇静剂昏睡后才量的血压,而镇静剂有明显降血压的作用,因此光凭血压测量有些降低尚不足认定重伤,结合案发现场受害人失血不是很多,二审我提出重新鉴定,最后公检法三家讨论后改成轻伤,本案结合被害人也有过错,二审依法改判一年零三个月,这实际上也是被告人已经关押的时间,因此二审宣判后刑期就到期了。
    (四)鉴定时机不当,导致漏评和错评。
    法律有诉讼时效和期限,法医鉴定也有鉴定的合理期限,公安要批捕的人头数,又有侦查强制措施期限的限制,因此案发后领导都要我们鉴定人早出报告,如果鉴定人没有经验,原则性又不强的话,就有可能出现鉴定时机过早,特别是轻伤害案件更易出错,我每年都有几件案件经审查后重新鉴定不构成轻伤的,若被告人被关押的则可能产生国家赔偿问题,而追究直接责任人时就有可能找到我们法医同志。
    (五)引用条款不当或错误。
    法医鉴定的标准有很多,轻重伤标准,工伤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还有各省自制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法医鉴定时必须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去适用标准。律师都能从网上查询到相关标准和条款,都会去作比对,如果不符肯定要质询的。我做了个薛火根刑事辩护联盟的专业刑事辩护网站,大家有空可看一看,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另外像1999年最高院《关于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说明这类重伤案件在江苏要做三个鉴定,一是重伤鉴定,二是按工伤标准做的鉴定来确定是否“严重残疾”,三是按江苏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当然有些省份在审理损害赔偿时直接用工伤标准时就只要做两个鉴定了。但在江苏若用人体损伤致残标准来判定“严重残疾”就是错误的了,因为有了这样的司法解释,同时死刑又都收归最高院核准了,必须全国统一相关鉴定标准。
    (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必须作全面尸检。
    以前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常不作尸体解剖、病理和毒物检验,随着辩护律师的水平提高,若某案死者未作全面的尸检和解剖,辩护人完全可提出是死者原发性疾病加重而死亡的,也可以合理怀疑是医疗过错造成的死亡,面对这种合理怀疑法庭将无法判决交通肇事有罪!
    (七)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理由不充分。
    一是对被鉴定人的治疗病史反映太少,有的甚至没有体现,从其“伤情检验”部分所得情况,要得出其所作“结论”是很难的。更有甚者,其“伤情检验”、“分析说”、“结论”三者之间没有多少联系。二是在分析说明时,抛开“伤情检验”所得,将案卷材料所述内容作为前提,直接推断出结论。该法医学鉴定与其说是科学检验,还不如说是鉴定人对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之前所获各种材料的综合评论论断更为恰当,其实质是在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或嫌疑人供述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已经不再是一种独立的科学证据,又如何能够印证其它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呢?
    (八)鉴定书的“结论”表述不客观科学。
    “结论”用语应当简明、扼要、准确,要与该鉴定所含科技成分相符合,不能一味追求过份的精确。如有一结论为被害人张某某受徐某某用西瓜刀砍伤胸部的损伤,属重伤伤害。很明显,在被害人所受伤害治愈后,要从其所遗留疤痕验出是被西瓜刀砍的,在一般基层法医鉴定机构是不可能做到的,甚至在高一级的机构是否能达到这一程度,目前尚未见过。至于被鉴定人的伤害是由何人造成,更不在法医学鉴定之列,不可如此明确表述。若如此,反而降低了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可信性不大。
    如某强奸案中,法医鉴定结论为“万晓文的会阴部损伤异物(如阴茎等)直接作用可以形成”,这种结论加了阴茎就是错误的。
    (九)法医鉴定人不是侦查人员,不要对案情妄加评论。
    在我承办的邱德俊故意杀人案件中,法医鉴定报告分析认为,马某系被他人捂口鼻合并溺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死因,结合案情等分析性质为他杀。结论:马某系被他人捂口鼻合并溺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一审以故意杀人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
笔者认为,鉴定报告分析认为系他杀是没根据的,法医鉴定报告只应依据客观的检验再结合鉴定人丰富的法医学知识来得出科学的结论,但鉴定人不是侦查人员,鉴定人没有权力来对案件进行定性。作为法医鉴定人,本来你的责任就十分重大了,是司法人员遇到难以解决的专门问题交由你来解决,而案件定性是应由司法人员综合全部的案件证据才能得出的结论,案件性质应在侦查终结报告中分析得出,不应在法医鉴定报告中出现,鉴定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多此一举。
    三、鉴定人出庭的规范和技巧
    (一)鉴定人出庭的规范。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薄弱环节在于作证程序规范的缺乏,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范势在必行。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包括:(1)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预备。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已经规定了传唤鉴定人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在国外,鉴于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要求,拟在法庭上使用的鉴定结论都应当在庭审前向对方开示,以防止在法庭上的“突然袭击”。现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在证据开示的问题上取得了共识。(2)鉴定人作证资格的审查。在国外,专家证人在作证以前,由法院(或者律师)对其教育、训练或经验等作必要的询问,以确定他具有资格,这个程序叫“证人资格认定程序”。笔者认为,我国的鉴定人资格审查可以在法庭告知权利后进行,主要由法官就鉴定人的专业背景、有无回避情形进行审查,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问题。(3)交叉询问的规则。交叉询问曾被美国刑事诉讼法专家威格摩尔誉为发现真实的最重要的法律装置,它是对抗式庭审中最精彩的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借鉴了对抗式庭审的许多规则,建立了初步的交叉询问规则。但是,我国对该规则的规定是粗线条的,而且由于证人出庭率极低,该规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笔者认为,对于鉴定人的交叉询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先由提出鉴定(公诉人或辩护人)的一方对鉴定人进行主询问,鉴定人可以宣读鉴定报告,然后由对方进行反询问,就其中有争议的问题向鉴定人提出质疑;接着再由提出鉴定人一方对鉴定人进行再主询问,以恢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然后由对方进行再反询问。如果鉴定人是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提出,询问的次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在不能决定时由审判长决定。此外,交叉询问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如在反询问中,应当遵循禁止诱导性询问和复合性询问的规则。鉴定人要防止辩护人设置陷阱,不要轻易回答明确的问题,也不要轻易得出肯定性的结论,外交辞令也是可以用的,甚至可反驳辩护人或公诉人对一些常识问题的无知,争取质证的主动权,因为我们是专家。(4)对质询问的规则。当某个专门性问题存在多份鉴定结论,而鉴定人的意见又互相矛盾时,法庭可以安排鉴定人之间的对质,由双方互相阐明自己作出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辩论中可以检验不同的鉴定人对该问题的研究水平,使鉴定结论的不合理之处得以暴露,为法官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提供参考。
    (二)李昌钰博士的出庭风采。
    1、寻找辩护律师和专家证人。
    1991年春天,棕榈海滩阳光明媚。前总统肯尼迪的外甥威廉·肯尼迪·史密斯也跻身在这些生活宠儿中。这一天,威廉在当地的一家酒吧结识了一个名叫帕特里西亚 鲍曼的青年女子。一个出身名门,一个天生丽质,两人似乎都对对方产生了好感。一番小酌之后,他们又一起来到了肯尼迪别墅……
    然而,第二天上午怕特里西亚却来到当地警察局,指控威廉强奸了她。她说,她跟着威廉来到别墅车库后面的花园,威廉先挑逗她,然后提出要和她做爱,被她拒绝了。但是威廉一下子把她扑倒在水泥地上。她挣扎起来,往草地上跑去,但是又被威廉抓住并按倒在草地上。她拼命反抗,但是气力不支,终于被威廉强奸了。
    警方在怕特里西亚的内库上提取了精斑。经过DNA检验,确认威廉所留。面对这些指控的证据,威廉不得不承认他曾经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但是他坚决声称那不是强奸,而是两人同意的行为。当地检察官决定以强奸罪对威廉提起公诉。而第三代肯尼迪们则要为维护家族的名誉而战。他们请了一些著名律师作为威廉的辩护人。他们深知,辩护律师是决定他们审判中能否胜诉的关键人物。
审判开始之前,威廉肯尼迪的辩护律师之一罗伊·布莱克声称他一定要找一位和他委托人一样有名气的专家证人。其实他心中早已有了人选,那就是康涅迪格州警察局法庭科学实验室主任李昌钰博士。
    2、来到所谓的犯罪现场,他掏出了两块白手绢。
    李昌钰来到佛罗里达之后,先在布莱克的陪同下查验了警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受害人当时穿的衣裙和内库。然后,他们来到了棕榈海滩的肯尼迪别墅。李昌钰在所谓的“强奸现场”看了一圈,从衣兜里掏出两块白手绢,一块在草地上抹了一下,一块在草地旁边的水泥地面上抹了一下,然后把手绢放回口袋里,没说任何话就离开了现场。
    布莱克很有些困难,便问道:“李博士,你这是干什么?”
    李昌钰微微一笑,说:“到时候你自然就知道了。”该案的审判开始之后,美国各地的新闻记者云集此地。电视中和报纸上不断有关于审判进程的报道。一时间,肯尼迪又成了美国最具有新闻效益的名字。公诉方主诉结束后,轮到被告方辩护。李昌钰先向法官和陪审团问好,然后站到证人席上,非常认真地举手宣誓,再坐到椅子上。
    通过回答布莱克律师的问题,李昌钰先介绍了自己的专业背景情况,然后向陪审员们讲述了由法国物证技术学家洛卡德在本世纪初提出的著名的“微量物质转换定律”。
    李昌钰解释道:“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一定的微量物质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去。”
    李昌钰看了看陪审员,然后继续说道:“在本案中,按照公诉方证人的说法,鲍曼小姐被本案被告人扑倒在水泥地上,然后又按倒在草地上,两人搏斗了20多分钟。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如果鲍曼小姐讲的是真话,她的衣裙和内裤就会以相当猛烈的方式接触现场的水泥地面和草地,因此就应该有相应的微量物质转换并留下相应的痕迹。那么会是什么样的痕迹呢?”
    李昌钰走下证人席,从衣兜里掏出他以前在肯尼迪别墅的草地上和水泥地面上抹蹭过的那两块手绢,展示给陪审员们。他说:“这是我在鲍曼小姐所说的强奸现场的草地和水泥地面上抹蹭过的手绢。布莱 克律师可以证明我当时的行为。请看,女士们和先生们,在这一块手绢上可以看到绿色的擦蹭草叶的痕迹;在这一块上则可以看到灰色的擦蹭地面的痕迹,而且手绢的纤维和草叶的痕迹。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想,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陪审团席内传来一阵窃窃私语。检察官萨加林有些沉不住气站起身来大声问道:“手绢和内裤并不一样。你为什么要用手绢?为什么不用女士内裤来证明你的这种谬论呢?”
    李昌钰看了一眼萨加林,然后转向陪审团不慌不忙地说:“因为我没有随身携带女士内裤的习惯。我身上通常只带着手绢。”
法庭里响起一片笑声。萨加林有些尴尬地坐了下去。李昌钰走回证人席,总结道:“根据本案中的各种证据,我认为,史密斯先生和鲍曼小姐也许曾经在那里做爱,但事情经过并不像鲍曼小姐所讲述的那样。换言之,本案中没有能够证明发生过强奸行为的证据。”
    3、他拯救了肯尼迪家族的荣誉,法庭上的对手心服口服。
    法庭调查结束之后,陪审团退入密室进行评议。评议很快就得出了结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威廉·肯尼迪·史密斯犯有强奸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毫无疑问,在陪审团做出这个无罪判决的过程中,李昌钰的证言起了最为重要的作用。
    事后,布莱克律师对记者说:“李博士的敏捷思维和幽默语言确实在本案的获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他的鉴定结论都有坚实的科学基础,但是他的幽默感对陪审团的影响不容低估。坦率地说,我很庆幸自己没有在康涅迪格开业。如果我每天在法庭上都要与李博士对阵,那我的日子就太难过了啦!”
    检察官萨加林也承认说:“我对付李博士的盘诘确实非常困难。他经常能想出一些出人意料的回答,而这些回答又能让陪审员们哄堂大笑。你想想看,你在竭尽全力让陪审员们相信他说的话不可信,而他却让陪审员们笑个不停,你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随着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改和我国证据法的起草,对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采信要求越来越严格,“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特别是法医学鉴定结论受到的质疑会越来越大,作为鉴定人必须对鉴定结论的法律属性有全面的了解,明确案件处理是追求“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哲学上的客观真实”,因为案件是由相关的证据材料来反映的,谁也没有能力说他办的案件与案发所有的情况完全吻合。正如辛普森杀妻案的主审法官在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时所讲的“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笔者认为,法医鉴定人除了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外,还要正确对自身定位,明白什么样的情况可得出肯定的结论,什么样的情况只能得出概然性的结论,什么样的情况应依法拒绝鉴定,对科学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依法学会自我保护,这样才能将鉴定工作做得越来越出色。
 

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大楼引导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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