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 打印

 

       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行为,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规定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个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以下合称为“委托人”)委托鉴定案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人为代理人的,还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按要求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二、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应当坚持司法鉴定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的原则,严格审查委托鉴定案件鉴定事项的用途,对供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或涉及诉讼活动的鉴定案件应当受理。

三、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的鉴定案件,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案件的有关规定,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四、司法鉴定协议书应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载明各有关事项,特别是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委托人对其所提供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等事项。

五、司法鉴定机构在出具个人委托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文书时,应在“基本情况”部分的内容中标明本鉴定事项用途(如“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本鉴定文书仅供……(公安、法院)机关处理(审理)……案件参考”等)

六、司法鉴定机构在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时,必须登陆“江西司法鉴定信息网”,将鉴定案件信息情况录入数据库,并进行鉴定文书封面的网上打印。

七、个人委托的初次司法鉴定,只能向一个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不得同时向多个鉴定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时,要登陆“江西司法鉴定信息网”进行信息核查,若发现该委托案件已由其它鉴定机构进行过初次鉴定的,应当予以拒绝。

八、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的鉴定案件,仅限于该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如属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九、司法鉴定机构对个人委托的鉴定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核对其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原则上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的原件;对于不能提供原件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记录。
鉴定机构如果发现个人委托的送鉴材料有不真实情况,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如果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的、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给予补充,如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十、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个人委托鉴定后,应当及时指派相关专业的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十一、司法鉴定人对个人委托人送鉴的医学文字资料、影像资料等有疑问,需要询问有关资料的初始制作人、提供人或相关医务人员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及委托人在场陪同进行;对有关人员作出的解释或医务人员作出的诊断结论等要形成新的书面资料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并签字。

十二、司法鉴定人对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资料或医学鉴定报告,只能作为分析案件的参考资料,不能不作分析地作为作出司法鉴定结论的依据。

十三、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受理医、患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但可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

十四、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中,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受理程序,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康有序地开展个人委托鉴定活动,努力提高鉴定质量。


  十六、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江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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